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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晓亮与康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亮,康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亮,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康云辉,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晓亮诉康云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赔偿款及鉴定费26947.25元、受理费5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