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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皮小红与张杰,刘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小红,张杰,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77号原告皮小红,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晓瑜,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琳,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小红与被告张杰、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小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皮小红负担。审判员  谭自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