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皮小红与张杰,刘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小红,张杰,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77号原告皮小红,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晓瑜,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琳,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小红与被告张杰、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小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皮小红负担。审判员 谭自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