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青洋申请执行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洋,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异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洋,男。被执行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本院执行刘青洋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