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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罗亚林与尹以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亚林,尹以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罗亚林,男。被执行人尹以畅,男。申请执行人罗亚林与被执行人尹以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尹以畅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亚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尹以畅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7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谢大恒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李枝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