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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但立新与蒙小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立新,蒙小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第692号原告但立新,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蒙小刚,男,水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但立新诉被告蒙小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钟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但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蒙小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但立新诉称,2014年被告刚将位于凤岗镇卧龙山的金源海鲜火锅店的装修工程给原告承包,被告共欠24700元且出具了欠条。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关门停业,并变卖了店内的全部设备后不知去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700元并承担本院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款确认书。被告蒙小刚没有答辩,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位于东莞市卧龙竹塘小区的金源海鲜肥牛自助火锅店的经营者,被告将该火锅店的装修工程交给原告承包。2015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截止2015年7月19日共欠原告24700元装修工程款,该欠款确认书中还有案外人卢庆富、韦荣忠的签名。原告主张被告及卢庆富、韦荣忠三人均为案涉火锅店的股东,因被告将案涉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故原告只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9月份支付了案涉工程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确认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原告是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但是原告没有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上形成的装修合同无效。被告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款24700元,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承包的案涉装修工程在该所欠工程款的范围内的质量并没有异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对于履行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2000元,该主张对于被告有利,被告亦没有提出抗辩和反证,故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蒙小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但立新工程款22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75元,由被告蒙小刚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莹莹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