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礼进、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吴礼进,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礼进,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磊,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战奇,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戴利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礼进、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心文、被上诉人吴礼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任战奇、被上诉人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1月26日7时5分,任战奇驾驶皖S766**重型仓栅式货车由青阳县城往上海方向行驶,行至G318线411KM+100M处,与吴礼进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吴礼进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礼进被送往青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其伤情诊断为:一、左桡骨小头骨折;二、腰2-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三、头皮外伤性血肿。2014年11月26日,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任战奇和吴礼进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5年5月11日,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对吴礼进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为:一、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二、“三期”评为误工期15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皖S766**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任战奇,该车在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0元且不计免赔。2015年7月27日,吴礼进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869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吴礼进的丈夫章小宏于2013年9月1日与吴大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吴大贵坐落于蓉城镇城西村一组(小岭西村28号)的房屋,租赁期为三年,事故发生前,吴礼进在青阳县义德僧衣厂工作,月工资3200元。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任战奇驾驶皖S766**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吴礼进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吴礼进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吴礼进和任战奇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任战奇驾驶皖S766**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0元且不计免赔,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任战奇和吴礼进按照6:4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吴礼进的损失可确定为:医疗费1041元;误工费3200元/月×5月=16000元;护理费104元/天×60天=6240元;残疾赔偿金24839元/年×20年×10%=49678元;精神抚慰金以5000元为宜;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伙食补助费45天×30元/天=135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为宜;施救费以实际发生100元为宜;车辆修理费以实际发生的1000元为准;以上吴礼进的损失合计84709元,由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4191元,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施救费等合计77518元,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由任战奇赔偿鉴定费1200元;由吴礼进自己承担鉴定费800元。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系S76687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任战奇系S76687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故吴礼进要求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与任战奇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本案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判决: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礼进各项损失82709元;二、被告任战奇、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礼进鉴定费1200元;三、驳回原告吴礼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0元,由吴礼进承担3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933.50元,由任战奇、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5元。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吴礼进举证的收入判决误工费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错误。四、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吴礼进辩称: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及计算标准的认定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审根据青阳县义德僧衣厂用工证明、收入证明及吴礼进在青阳县城区租房居住等相关证据证明,认定吴礼进在青阳县义德僧衣厂工作,月工资32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按照被上诉人吴礼进举证的收入判决误工费错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根据司法鉴定吴礼进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吴礼进精神抚慰金5000元,亦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太平财保亳州支公司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