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2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敬畴、郭泽玲、郭泽壮与三亚南新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敬畴,郭泽玲,郭泽壮,三亚南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敬畴,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汪瑶,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泽玲,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汪瑶,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泽壮,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汪瑶,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南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路。法定代表人肖才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杨,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敬畴、郭泽玲、郭泽壮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南新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韩敬畴、郭泽玲、郭泽壮已预缴),退回上诉人韩敬畴、郭泽玲、郭泽壮100元。审判长 吴 忠审判员 尹合欢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