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尚与安徽银达物 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尚,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刘圩村高庄第2-1户。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08077039。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