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余启鹏与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鹏,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02019号原告:余启鹏。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395-397号2楼。实际经营者:杨永刚,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岙底胡路***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余启鹏与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偿付灯光设计费68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应巧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主张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偿付灯光设计费58000元。本案当庭宣告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因经营婚庆需灯光,要求原告余启鹏为其设计灯光图案。2015年2月10日,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载明共欠灯光费用68100元,且分别载明了所欠的费用及支付时间。嗣后,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陆续向原告支付了灯光费用共计10100元,尚欠58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启鹏灯光费用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被告温岭市城东艾熙婚礼定制工作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应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