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营杰、王玉春与方俊正、周兆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营杰,王玉春,方俊正,周兆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9号原告王营杰。原告王玉春。被告方俊正。被告周兆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营杰、王玉春诉被告方俊正、周兆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王营杰、王玉春承担。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