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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营杰、王玉春与方俊正、周兆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营杰,王玉春,方俊正,周兆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9号原告王营杰。原告王玉春。被告方俊正。被告周兆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营杰、王玉春诉被告方俊正、周兆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王营杰、王玉春承担。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