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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谷城伟宸牧业有限公司与谷城伟宸牧业有限公司、陈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某公司,陈某,郁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205-2号原告黄某甲。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陈某。被告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某公司、陈某、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某公司、陈某、郁某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原告黄某甲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龙湾尚品小区2幢2单元21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49.40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6)鄂0625民初205-1号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某公司、陈某、郁某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黄某甲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龙湾尚品小区2幢2单元21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49.4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达成协议,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陈某、郁某的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对原告黄某甲提供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某公司、陈某、郁某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解除对被告某公司、陈某、郁某的保全时,对原告黄某甲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龙湾尚品小区2幢2单元21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49.40平方米)房屋一套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某公司、陈某、郁某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解除对原告黄某甲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龙湾尚品小区2幢2单元21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49.40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黄书银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