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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倪涌与杨卫国、朱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涌,杨卫国,朱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855号原告:倪涌,委托代理人:徐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国,被告:朱玉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倪涌与被告杨卫国、朱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杨卫国、朱玉红银行存款67万元整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卫国、朱玉红银行存款67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倪涌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路某号住宅楼某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泽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