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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叶金容与李党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538号原告叶某某,女,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李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本院受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叶某某未在受理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收��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洪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