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行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冬桂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冬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福星惠誉江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冬桂,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魏汉臣,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湖北福星惠誉江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9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金冬桂因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5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冬桂申请再审认为,其在姑嫂树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幢私宅,房屋坐落在江汉区杨汊湖36-2号,在向武汉国土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人员依据房产证、土地证确定其房屋地段属于A包地块;通过诉讼武汉国土规划局进一步��定其房屋地段属于P(2010)15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的k3地块,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武汉中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25号行政判决与本案事实相同,但裁判结果完全不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金冬桂认为其涉案房屋在P(2010)156号《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涉及的地块上,对此二审法院未作认定即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张辅伦审 判 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