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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彭德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4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德贵,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0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德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德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彭德贵在本市云岩区某某村某某组一民房,采用撞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从其裤子中盗窃得人民币15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彭德贵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彭德贵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彭德贵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照片,指认作案现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5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德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