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6民初930号原告邓某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相识,同年11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叫王某乙于2011年1月8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3月23日原告已起诉至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贵院以为了家庭和睦及社会人和谐稳定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不让��告承担抚养费;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起诉,诉讼费应有原告承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邓某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子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原告有探视权,被告有协助义务。原、被告以后其它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耀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