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0时15分,被告人王宪昌驾驶冀J×××××号车沿渤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渤海路与长兴大街交口处时,与沿长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滕某驾驶的鄂C×××××(临牌)号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秀霞死亡、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李某、董某甲、韩甲、韩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滕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韩某的证言,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诊断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肖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