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惠平与宋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惠平,宋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蕊,无职业。上诉人张惠平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50号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惠平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惠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