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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亚,刘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亚。被执行人刘蓉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亚、刘蓉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