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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小强与周茂木、林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强,周茂木,林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763号原告周小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周茂木,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美云,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强与被告周茂木、林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小强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周小强负担。审判员 郑 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