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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祁东支行与陈怀明、刘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陈怀明,刘小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银行祁东支行)。地址:祁东县洪桥镇学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云华,职务行长。被告陈怀明,男。被告刘小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祁东支行与被告陈怀明、刘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银行祁东支行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也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聪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