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新华与董明建、董明礼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776号原告孙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乃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甲,居民。被告董某乙,居民。被告董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6175元,余款3087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赛男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