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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新华与董明建、董明礼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776号原告孙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乃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甲,居民。被告董某乙,居民。被告董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6175元,余款3087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赛男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