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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建伟犯组织卖淫罪、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25号罪犯陈建伟。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伟犯组织卖淫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陈建伟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建伟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考核分250分。2015年获记功奖励。临海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陈建伟符合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