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芳良与被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芳良,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042号原告于芳良,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贾广青,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波,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于芳良与被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芳良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