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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姚金虎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金虎,无业。2000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2010年4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5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3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因诈骗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4日被撤销;201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因吸毒及提供毒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该局决定在其住处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再次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金虎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姚金虎先后到江阴市周庄镇某某酒店、江阴市某某酒店、江阴市某某菜馆等地,以请客人吃饭需要送香烟、借手机打电话等方式诈骗15次,骗得软中华香烟71条、硬中华香烟2条、iPhone4s手机1部、人民币1000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56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周庄镇某某酒店谎称请客人吃饭并需要送香烟为由,从工作人员处拿到香烟后,趁不备离开饭店,骗得软中华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480元。2、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某某酒店谎称请客人吃饭并需要送香烟,从工作人员处拿到香烟后,以出去送香烟为由趁机离开饭店,骗得软中华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860元。3、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某某菜馆,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480元。4、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南闸街道某某酒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480元;被告人姚金虎以借钱付香烟钱为由,采用明借实骗的手段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5、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周庄镇某某酒店谎称请客人吃饭并需要送香烟,从工作人员处拿到香烟后,以出去送香烟为由趁机离开饭店,骗得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100元。6、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周庄镇某某酒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100元。7、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某酒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600元。8、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某某酒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100元。9、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姚金虎在江阴市某某酒店休闲中心,谎称借手机打电话,采用明借实骗的手段从被害人宋某处骗得iPhone4s手机1部。10、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某某酒店谎称请客人吃饭并需要送香烟,从工作人员处拿到香烟后,以出去送香烟为由趁机离开饭店,骗得软中华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720元。11、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某酒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600元。12、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某酒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600元。13、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祝塘镇某某饭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软中华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480元。14、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某某烟酒店谎称要购买香烟及红酒,以先将香烟搬上车为由趁机离开,骗得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6200元。15、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姚金虎到江阴市华士镇某某副食店,谎称要购买香烟及黄酒,趁被害人潘某去搬黄酒之机拿着香烟离开,骗得软中华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2850元。被告人姚金虎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金虎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据、发票、送货单、点菜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单位曹某、杨某甲、姜某、林某、陈某甲、赵某、梁某、孙某、陈某乙、顾某、陈某丙、吴某甲、刘某丙及被害人吴某乙、宋某、潘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甲、代某、李某、苏某、谭某、高某、文某、田某、刘某甲、杨某乙、刘某乙、王某乙、陈某、董某、邓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姚金虎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金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姚金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金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金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金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650元,分别发还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蒋正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燕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