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阴霁申请执行董瑞瑛、王永清、李凤莲、李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霁,董瑞瑛,王永清,李凤莲,李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阴霁,男,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瑞泰新城24号楼1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董瑞瑛,女,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欣泽园小区31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永清,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欣泽园小区31号楼4单元201室,系董瑞瑛丈夫。被执行人李凤莲,女,5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一区三组35号。被执行人李瑞明,男,55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一区三组35号。本院在执行阴霁申请执行董瑞瑛、王永清、李凤莲、李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