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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817号原告:田某甲。法定代理人:姚某乙(系原告母亲)。被告:田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