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817号原告:田某甲。法定代理人:姚某乙(系原告母亲)。被告:田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