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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236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双方自愿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杨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