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余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余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01号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少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