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海勤与陈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勤,陈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勤,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阿福,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勤与被执行人陈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阿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陈阿福的房产另案已查封但抵押其他银行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陈阿福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海勤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1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