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536号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临港南区凤歧路381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京燕大厦B座810室。代表人肖粉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