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秀明与付忻、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明,付忻,徐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642号原告:高秀明。委托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忻。被告:徐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明诉被告付忻、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明撤回对被告付忻、徐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48.00元,由原告高秀明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