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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秀明与付忻、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明,付忻,徐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642号原告:高秀明。委托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忻。被告:徐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明诉被告付忻、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明撤回对被告付忻、徐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48.00元,由原告高秀明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