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新伍与杨琦、方宝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伍,杨琦,方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新伍。被执行人杨琦。被执行人方宝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新伍与被执行人杨琦、方宝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琦、方宝祥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新伍设备租赁费27000元,从2008年9月18日至2010年3月18日按年利率5.31%计算的逾期利息2150元,从2010年3月19日至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8602.20元(按6年,年利率5.31%计算:27000元6年5.31%=8602.20元),负担执行费450元,共计38202.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宝祥之妻肖若莉有银行存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存款为夫妻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宝祥之妻肖若莉(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的存款38202.20元。余额不足的,冻结至限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