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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伟、胡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伟,胡宗文,高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01号原告: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建设路7号。法定代表人:牛德,该行董事长。被告:胡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被告:胡宗文,男,汉族,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被告:高彬,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原告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胡宗文、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