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俊林与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林,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96号原告黄俊林,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9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俊林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