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院起诉指控,2015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程某某(15岁)到被告人贺某某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红星西路光福小区F栋2号2-2室的家中,由被告人贺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工具,两人在被告人贺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当天,两人吸食完现有的毒品后,程某某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买了一个价值人民币200元重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小包子”,程某某和被告人贺某某当场一起吸食。同时查明,当天晚上,程某某又到被告人贺某某家中,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买了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重约0.1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小包子”用于吸食。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决定执行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贺某某对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知道程某某是未成年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程某某(女,生于2000年10月4日)到华蓥市双河街道红星西路光福小区F栋2号2-2室被告人贺某某的住处,与被告人贺某某共同吸食了由被告人贺某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程某某拿出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贺某某,让被告人贺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被告人贺某某收到程某某的人民币后即离开其住处,不久便将重约0.3克的毒品甲基���丙胺带回其住处,并与程某某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程某某将吸食后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带走了。当天晚上,程某某又到华蓥市双河街道红星西路光福小区F栋2号2-2室被告人贺某某住处,交给被告人贺某某人民币100元,让被告人贺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贺某某收到程某某的人民币后即离开其住处,不久便将重约0.1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带回其住处交给了程某某。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30号左右的一天下午,程某某来到贺某某家中,与贺某某共同吸食了贺某某家里的一点冰毒。吸食完后,程某某还想吸食,就拿了200元钱出来,让贺某某去买毒品。贺某某拿到钱后外出,后贺某某拿着重约0.3克的冰毒回到家,与程某某在贺某某家中吸食了拿回来的冰毒,之后程某某把没吸食完的冰毒拿走了。当天晚上七八点的时候,程某某又打电话叫贺某某帮她买100元的毒品,后来程某某来到贺某某家中,拿了100元钱给贺某某。贺某某外出,后贺某某回到家中将重约0.15克的冰毒交给程某某,程某某拿到冰毒后离开。(二)证人证言1.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底的一天,程某某得知贺某某家有冰毒,就跟贺某某一起到贺某某家里面,与贺某某一起吸食了贺某某提供的一点冰毒。后来程某某拿了200元钱叫贺某某再帮程某某买一些冰毒,贺某某就出去了,后拿回200元钱的冰毒和程某某一起吸食,程某某不知道冰毒是从哪里买来的。程某某他们当时没有吸食完,剩余的冰毒程某某拿走了。当天晚上8点钟左右,程某某又打电话给贺某某,让贺某某帮程某某买100元钱的冰毒,然后程某某到贺某某家里面把钱给贺某某,贺某某拿到钱后出门,贺某某回来后,程某某拿到冰毒离开。程某某给贺某某说过程某某不满16周岁。2.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华蓥市广能集团总医院(原矿务局医院)路口将一个重约0.4克的毒品冰毒小包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等。2.户籍信息证实:贺某某,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程某某,女,2000年10月4日出生。3.到案经过证实:贺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在华蓥市创达网吧被华蓥市公安局抓获。4.尿液检测报告证实:华蓥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8日对贺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于2015年12月12日对程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地图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华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2月22日对华蓥市红星西路光福小区F栋2号2-2室进行现场勘验检查2.辨认笔录及照片(1)贺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贺某某辨认出程某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兵兵”。(2)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程某某辨认出贺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及健康,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贺某某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贺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贺某某的辩称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