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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富长、玉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423号于富长,男,汉族,195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四大队*组,联系电话玉努,男,回族,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四大队*组,联系电话于富长申请玉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2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富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2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