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云峰与被执行人胥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胥XX,男,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XX与被执行人胥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3857.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2016)云2801执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胥XX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成琼审 判 员 杨润光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