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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单永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单永怀。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133号。负责人陆斌。委托代理人丁红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怀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怀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丽容人民陪审员  吴红美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