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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783号原告:赵某某,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