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783号原告:赵某某,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