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胡瑞祥与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祥,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胡瑞祥,男,出生于1954年9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尹家务乡托卜务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21954********。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去区周原镇赵村,证件号码74501895-0。法定代表人田多才,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万哲,男,出生于1968年2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新市南街*号,身份证号6103211968********。胡瑞祥与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没有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瑞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70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瑞祥于2016年4月5日以被申请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