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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