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