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孟庆全与黄谛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全,黄谛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79号原告孟庆全,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黄谛俭,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全与被告黄谛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