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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孟庆全与黄谛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全,黄谛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79号原告孟庆全,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黄谛俭,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全与被告黄谛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