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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徐保林与磁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林,磁县人民政府,徐照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7行初8号原告徐保林。被告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从江,政府县长。第三人徐照礼。原告徐保林诉被告磁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徐照礼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保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