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徐保林与磁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林,磁县人民政府,徐照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7行初8号原告徐保林。被告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从江,政府县长。第三人徐照礼。原告徐保林诉被告磁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徐照礼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保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