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詹炎如与林荣晖、李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炎如,林荣晖,李锦林,林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66号原告詹炎如,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荣晖,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锦林,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建宏,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炎如与被告林荣晖、李锦林、林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炎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詹炎如以原、被告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炎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詹炎如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