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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渔夫码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渔夫码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1322号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被告天津市渔夫码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座160室。法定代表人高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渔夫码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渔夫码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渔夫码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薛春斌代理审判员  李 婧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