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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颖莉与董舒夏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莉,董舒夏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70号之一原告杨颖莉,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安广泉,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骁,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舒夏,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华,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冬梅,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颖莉与被告董舒夏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颖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颖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颖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颖莉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