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1459号原告陶某某。原告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2号紫薇广场C区综合楼60012-60013室。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友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玲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