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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希联等与李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506号原告刘希联,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鄄城县。原告王爱连,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同上。被告李海杰,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联、王爱连诉被告李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联、王爱连撤回对被告李海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