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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建华与茹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华,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华。被执行人茹飞。申请执行人高建华与被执行人茹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立刚审 判 员  孟庆河代理审判员  温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舒恒 微信公众号“”